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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4大矿业政策

2017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4大矿业政策

【概要描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了一系列改革:1、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

2017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4大矿业政策

【概要描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了一系列改革:1、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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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了一系列改革:

1、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 完善竞争出让制度

分类分方式出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按规定的年限分期缴纳

不再分类分方式:除特殊情形,一律招拍挂出让,由市场判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

2>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

5种情况限制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及配套的、省级批准储量大中型的、国家专项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种情形允许协议出让: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同时,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3> 下放权限强化服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公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1>矿业权出让环节

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三种形式:

一、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2>矿业权占有环节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

3>矿产开采环节

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4>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

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5> 配套政策

一是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是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转增的可不再补缴;

三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主要影响

一是非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

二是对“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 行为,会有一定遏制作用;

三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统筹使用,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7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査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3、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2017年5月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1> 三大建设目标

 

 

2> 政策支持

用矿优先(指标优先和转让优先);

用地保障(保障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采矿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复垦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开采损毁不可恢复地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财税倾斜奖励(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倾斜支持、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优惠);

绿色信贷及融资。

4、探明储量统一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年5月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探明储量的油气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

目标: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

重点:“清家底、立帐户、建平台”,划清不同种类矿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形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

根据方案,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6月开始组织调研组赴16个省份和有关油气公司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下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专项调研,并于7月底前提交调研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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