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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储能配置不得低于10%!

住建部: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储能配置不得低于10%!

【概要描述】 7月3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公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在2017年7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规范共分16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风能、太阳能资源与电网特性分析、联合发电系统、联合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站区布置、电气、接入系统、联合发电系统控制与监控、建筑与结构、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住建部: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储能配置不得低于10%!

【概要描述】 7月3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公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在2017年7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规范共分16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风能、太阳能资源与电网特性分析、联合发电系统、联合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站区布置、电气、接入系统、联合发电系统控制与监控、建筑与结构、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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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公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在2017年7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规范共分16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风能、太阳能资源与电网特性分析、联合发电系统、联合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站区布置、电气、接入系统、联合发电系统控制与监控、建筑与结构、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职业安全及消防。

 

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规范在总则里明确了适用于发电容量为10MW及以上的并网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1、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联合发电站;

2、风力发电、电化学储能联合发电站;

3、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联合发电站。

 

规范在基本规定里明确提出,储能系统配置的额定功率不宜小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安装总功率的10%,在额定功率下持续放电时间不宜小于0.5h

1、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区总体规划、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电力系统条件、安装和运输等因素,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2、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应坚持节约资源、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近远期结合。

4、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时应对站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工程地质情况进行勘探和调查,查明站址的地形地貌特征、结构和主要地层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条件等。

5、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建设前期,应获得拟选站址现场一年以上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同期连续观测数据。

6、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应按照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特性、电力负荷特性、环境特点,并结合地区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7、风光储联合发电站的系统配置应能有效抑制电力输出的波动性,并保证电能质量符合《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的规定。

8、风光储联合发电站中的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主要设备应通过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

9、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储能系统配置的额定功率不宜小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安装总功率的10%,在额定功率下持续放电时间不宜小于0.5h。

10、风光储联合发电站按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总安装容量的大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小型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小于等于30 MW。

(2)中型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大于30MW和小于200 MW。

(3)大型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大于等于200 MW。

 

规范对联合发电系统配比做出了详细的定义:

(1)应根据电网的运行要求,研究各月典型日风光储联合系统的输出特性确定联合发电系统的容量配比。

(2)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的容量配比应以电网不同调控模式(平滑功率输出、跟踪计划出力、系统削峰填谷等模式)要求为目标,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最终确定。

a. 当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采用平滑功率输出模式,储能系统配置的额定功率不宜小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安装总功率的10%,在额定功率下持续放电时间不宜小于0.5h。

b. 当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采用跟踪计划出力模式,储能系统配置的额定功率不宜小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安装总功率的30%,在额定功率下持续放电时间不宜小于1h。

c. 当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参与系统调频时,储能系统配置的最大功率不宜小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安装总功率的20%。

d. 当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采用削峰填谷模式,储能系统应根据电网具体要求,经过优化分析后确定。

 

规范要求,储能系统设计与功能配置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储能系统技术条件应满足《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储能系统应分区布置。液流电池可布置在同一区内,锂离子电池、钠硫电池、铅酸电池应根据储能系统容量、能量和环境条件合理分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冀北电网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复旦大学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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