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
/
出让矿权不在保护区内不应解除合同

出让矿权不在保护区内不应解除合同

【概要描述】 【案情】2007年10月16日,L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挂牌的形式,将S砂场采矿权出让给亓某,出让金为310000元,并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亓某按照约定交付了出让金,并按照L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办理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相关手续。亓某在向第三人L市环保局申请环

出让矿权不在保护区内不应解除合同

【概要描述】 【案情】2007年10月16日,L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挂牌的形式,将S砂场采矿权出让给亓某,出让金为310000元,并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亓某按照约定交付了出让金,并按照L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办理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相关手续。亓某在向第三人L市环保局申请环

详情

【案情】

2007年10月16日,L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挂牌的形式,将S砂场采矿权出让给亓某,出让金为310000元,并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亓某按照约定交付了出让金,并按照L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办理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相关手续。

亓某在向第三人L市环保局申请环评审批时,第三人L市环保局认为所涉项目位于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不能办理环评审批。亓某的环评审批前置得到拒绝,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遂于2014年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亓某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与L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返还出让金310000元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780878元。

二审法院查明:S砂场不在《某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亓某与L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L市国土资源局退还亓某采矿权出让金31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亓某的其他损失660元。L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亓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采矿权是否位于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认定问题。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的通知(环发[2007]165号)的规定,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有选择地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对于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协调流域及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作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保持“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目标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防止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生态功能的退化,从而减轻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压力,保护和恢复区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根据环发[2007]165号文规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特别保护区域属于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补充。在空间范围上,生态功能保护区不包含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别保护区域。

L市环保局编制的《某河源头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4.1规定:“功能定位:根据国家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分类原则和L市实际情况,确定某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导功能是某河源头水源涵养区;辅助功能是水土保持区和生态农业旅游区”,“水源涵养区包括……”,“水土保持区保护……”,“生态农业旅游区包括……”,涉案的S砂场不包含在上述三个功能分区内,且与L市政府出具的关于“涉案砂场不位于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的说明相印证,能够证实涉案砂场不位于保护区内。另,《L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证实L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亓某的S砂场位于规划可采区范围内。

L市国土资源局与亓某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系作为L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S砂场采矿权的设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砂场的采矿权设置合法。L市国土资源局与亓某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双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中并未发生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且亓某自2009年有权行使解除权后一直未予行使,至2014年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亓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推荐新闻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8层      E-mail: bjjy@bjjinyang.net      服务电话:010-82500058

版权所有 © 2016 金阳矿业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0959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